常州与代理会计公司的争议可以作为逃税的辩护理由
山东省济南市中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
(2015)市行第19号。
原告山东吉能能源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是济南市地方税务局。
原告山东基能能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济南市地方税务监督局于2014年11月21日对济南市地方税务监督局进行的济地税审查。 2015年2月10日,他向医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同一天,医院依法向被告济南市地方税务局检查局发出申诉副本和申诉通知。 根据法律,法院于2015年3月19日公开听证会。 原告山东基能能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任玉红、霍云生、济南地方税务局检验局委托代理人贾斌、王雪峰出庭。 这个案子现在已经结束了。
2014年11月21日,济南市地方税务局被告发布了“税务行政处罚决定”。 认定原告违法事实如下: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用附加.. 2011年。 原告山东基能能科技有限公司收集济南红楼产业总公司采暖工程1.5万元,收集济南市丽城区红家楼街七里宝社会居民委员会成员。 除了2511600元的预收帐款-齐力堡账户外,其余的收入没有申报支付营业税城市维护和建设教育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临时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规定,缴纳营业税720348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规定,支付城市维护建设50424.36元。 根据国务院“教育费用附加暂行规定”(国务院命令(1990)、第60号)和国务院关于教育费用附加征收的紧急通知。 教育费用应增加21610.44元。 2012年。 原告收集济南红楼产业总公司采暖工程1250000元,收集济南市丽城区红家楼街Qilibu社区居民委员会采暖工程753303303..
原告说,被告于2014年4月10日至2014年11月14日对原告进行了检查。 2014年12月3日,原告向原告发出了2014年税务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63条第一款,原告被罚款1243702.85元。 原告认为,被告的决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国行政法”的执行情况。 原因如下:(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89条规定,纳税人扣留义务人员可以委托税务代理人代表税务事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98条规定,税务代理违反税务法律、行政法规,导致纳税人不缴纳或少缴税款。 除纳税人支付或支付税款外,对税务代理人的罚款不超过50%或更少。 原告自公司成立以来,委托第三方代理会计和税务申报人对原告进行税务检查。 原告已向被告提交了第三方代理会计协议和有关证据,以证明原告没有刻意行事。 被告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条例”的规定惩罚代理人,而不是惩罚原告。 在原告的营业期间,第三方的会计和纳税申报并不是非法和蓄意的。 被告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管理法”第62条的规定处罚,不得按照第63条的规定处罚被告。 被告在处罚决定中对原告处以罚款,但在另一项处理决定中要求原告从逾期缴纳税款之日起。 每天支付5/10000的滞纳金。 这些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24条的规定。
被告济南市地方税务局认为,被告对原告的济南税审处罚(2014/297)是合法有效的。 原因如下:(1)行政处罚的主体是合法的。 被告作为依法设立的税务机关,具有独立的执法主体资格,具有逃税、逃税、逃税、追税等特点,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事实是明确的。 被告在税务检查中发现,原告2011年取暖工程收入24011600元,其中济南红楼工业总公司15.5万元。 济南市历城区红家楼街Qilibu社区居民委员会8511600元。
审判发现,被告接到通知,原告自2011年以来一直在利用其他公司资格进行大量的市政热项目。 原告在没有在账簿上列出虚假税务申报后立即接受调查。 在调查中,被告发现原告在2011年共赚了24011600元,其中包括济南红楼工业有限公司。 济南市历城区红家楼街Qilibu社区居民委员会8511600元。 除了2511600元的预收帐款-Qiliburg账户外,其余的收入没有申报支付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用。 今年取暖项目收入24011600元,未包括在营业收入中,未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2012年,原告收入为20033037.14元。 其中,济南市红楼产业有限公司收集济南市红家楼街七里堡社区居民委员会75337.14元。 上述收入为14733037.14元,未申报支付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未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被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63条的第一条规定。 原告未于2011年至2012年缴纳营业税1162339.11元,城市维修建设税81363.74元.. 罚款金额为1243702.85元。
此外,原告在被告对原告的行政处罚期间向被告发出声明,并与济南金利新金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签署了代理会计协议。 由于双方之间的其他争端,公司故意未能按照协议进行税务申报。 原告于2011年6月17日与济南金利新金融管理有限公司签署了《代理会计协议》。 该协议显示,双方同意济南金利新金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合同义务。 原告还出示了与济南金利新金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证据,以结束上述协议。
调查还发现,原告在被告调查和处理期间,于2014年6月3日申报了1254251.33元的营业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五条,国务院税务部门负责国务院税务征管工作。 地方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管范围进行征收管理,第十四条本法规定的税务机关是指各级税务局的税务机关。 被告作为地方税务局的直接组织,有资格和行政权限。
第二,被告济南市地方税务局检查局根据法律、法规有关行政程序的有关规定,对案件的行政程序进行了处罚。 因此,医院认定被告是合法的。
第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89条规定:纳税人扣留义务人可以委托税务代理人代表税务事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98条规定:税务代理违反税务法律、行政法规,导致纳税人不交或少缴税款。 除纳税人支付或支付税款外,税务代理人的罚款不超过50%或更少。 在被告对原告进行行政处罚的过程中,原告与济南金利新金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签署了《代理会计协议》。 由于双方之间的其他争端,公司故意未能按照协议进行税务申报。 原告于2011年6月17日与济南金利新金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签署了《代理会计协议》。 该协议显示,双方同意济南金利新金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合同义务。 原告还出示了与济南金利新金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证据,以结束上述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结合原告在行政处罚过程中的陈述。 被告应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和线索对纳税人不缴纳税款的原因进行调查和核实。 原告向被告提供的证据和医院提供的证据需要由被告根据原告的主张和被告的职责进行调查和核实。 在本案中,对其证据的内容和证据进行了评估。
综上所述,被告在本案中的处罚需要证实纳税人没有缴纳税款的原因和责任主体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对此进行了调查。 特别是,原告提供的证据和线索直接指向上述问题的确认,考虑到处罚的来源,被告在法庭上发表声明,对原告的证据进行书面审查。 但它没有履行谨慎的职责。 被告仅凭现有证据不足以惩罚原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2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废除济南市地方税务局审计局2014年11月21日发布的济地税监督处罚(2014/297)。
案件受理费为50元,由济南市地方税务局负责。
如果你不接受这项判决,你可以在判决之日起15天内向医院提出申诉,并根据对方的人数上诉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官于春晖。
人民陪审员周庆华。
人民陪审员尹翠梅。
2015年4月29日。
秘书刘双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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